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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兴】海委发[2017]11号人才新政 中共海宁市委 海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打造人才生态最优市 建设人才 集聚新高地的若干意见

来源:时间:2017-06-07 13:49:57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构建具有区域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最大限度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努力将海宁建设成为人才向往集聚高地、人才创业创新旺地、人才价值实现宝地,现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精神和嘉兴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最优人才生态、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海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打造更具竞争力的聚才生态

(一)重点扶持顶尖、高端团队。对顶尖人才领衔的团队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制定专门政策予以支持。对入选浙江省和嘉兴市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除上级财政资助外,再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资助或投资,团队所在企业按照不低于各级财政资助总额进行配套;对于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重大优秀团队项目,经“一事一议”可给予最高1亿元追加资助或投资。对入选海宁市级及以上重点创新团队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给予20~200万元的创新资助。

(二)大力引育高精尖领军人才。对新引育的顶尖人才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每人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的工作经费和8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通过我市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浙江省“千人计划”的,分别按照国家、省奖励标准给予个人1:1、1:0.8的配套奖励,创业类人才再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600万元的项目资助。新引进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到海宁全职创业的,经认定给予最高600万元的项目资助。对新入选嘉兴精英引领计划A、B、C类创业项目落户海宁的,经认定分别给予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资助。对入选“潮乡精英引领计划”A、B、C类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项目资助,特别优秀的资助额度可提高到600万元。

(三)加快引育急需紧缺人才。研究重点领域人才培育政策。对企业正式引进且纳入我市重点产业紧缺人才目录的人才,给予其3年内社会保险(商业保险除外)个人缴纳部分财政全额补贴,同时按人才年薪1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编制并定期发布我市科教文卫、规划建设、农技水利和社会管理等社会事业领域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分类制定支持政策。

(四)着力引进国内外柔性人才。对企业聘请的“海外工程师”,经认定根据企业支付的薪酬标准,按一定比例给予用人单位5~50万元年薪资助,单个资助期限最长3年。引进外国智力项目获得国家或省级资助的,给予引智单位1:1配套奖励。对企业聘请高级及以上层次“域外专家”,按企业支付报酬10%给予企业补助,年度报酬在30万元以上的,超出30万元部分的按20%补助,补助总额最高10万元,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同等享受同类人员待遇。

(五)加强培养后备青年人才。对35周岁以下青年人才入选各级人才计划的,上浮5%的奖励额度。支持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大学生创业项目在创业园内落地的,经评审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资助。建立海宁籍人才资源信息库,鼓励企业建立大学生实习实践基地。对来我市开展社会实践的国内外名校硕、博士研究生,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予生活补贴。探索浙大国际联合学院外籍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在我市就业创业的便利政策。

二、着力打造更具市场化的引才生态

(六)创新优化人才引进机制。推进人才项目、重大引才活动的服务外包和市场化运作。发挥引才中介作用,探索创设海内外引才联络工作站,聘请“引才大使”,根据协议和绩效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个人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引进我市并申报入选各级人才计划或人才团队的,按每引进一人(团队)给予推荐单位或个人最高50万元引才奖励;由项目落户地根据人才创业企业发展情况再给予推荐单位或个人最高10万元奖励。

(七)激发企业引才主体活力。企业委托人力资源机构招聘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在人才全职引进后,给予企业前期费用50%的补贴,每人次最高5万元。企业培育或正式引进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3年内按人才年薪10%给予企业引才薪酬补助。通过企业申报入选嘉兴市级及以上创新类人才计划,属长期引进的给予企业最长5年,每年最高100万元的引才奖励;属短期引进的给予企业最长3年,每年最高50万元的引才奖励。用人单位参加省、嘉兴组织的外出招聘活动或我市组织的赴外省人才招聘活动,给予每单位每次最高2000元交通、食宿补助;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组织赴省内市场、高校招聘活动实行全额补助。企业引进高级以上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探索重点企业人才工作推进情况纳入亩产效益评价,与享受工业经济、科技创新等优惠政策挂钩。支持国内外知名学术机构和海宁本地企业组织举办国际性、全国性的学术会议、专业论坛等,根据活动规模、等级,给予组办单位5~50万元补贴,力争将一批高水平的学术论坛落户海宁成为永久性会址。

(八)强化重点平台建设。着力建设鹃湖国际科技城、海宁市科技创业中心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经编园区等“一城一心三区”,加强工作指导和扶持力度。积极创建省“千人计划”产业园,重点引进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优势项目,在政策和要素扶持上加大倾斜力度。密切与浙大国际联合学院的沟通交流,在人员互挂、项目引进、人才培育、科研开发、技术转化等领域取得深度合作。充分发挥浙大国际联合学院、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及我市周边等高校院所在人才集聚、科技创新中的“桥头堡”作用,集成校地政策和平台共同引育高层次人才。

(九)推动域内外孵化器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建设创业创新孵化平台,经认定为海宁市级以上创业创新基地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依托海内外高校院所、科研机构、专业孵化器等设立“科研飞地”、域外孵化器,对新建设的域外孵化器,按国外、国内分别给予建站单位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建站补助。完善相应管理、考核、保障等机制,根据协议和绩效,经考核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工作经费。

(十)加强各类创新载体建设。支持企事业单位建设各类创新载体。鼓励顶尖人才、国家级高端人才及其所在团队在海宁组建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产业研究院、智库等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新型研发机构,经认定,最高可给予5000万元的综合支持。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已建成的工作站经考核优秀和合格的,每年分别给予工作经费12万元和8万元。对柔性引进第二名以上院士的,每增加1名院士补贴工作经费10万元。对新建成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给予建站单位30万元、建基地单位20万元的资助,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员给予每年7万元科研经费补助、5万元生活补助,补助时间2年;对出站后留海宁或来海宁工作的博士后,给予每人最高30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对新建成的省级、嘉兴市级外国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企业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新建成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资助。

(十一)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鼓励产业园入驻企业研发符合我市产业特点的人力资源服务产品,同一业务类型在我市拓展客户,年度外包收入超过500万、培训收入超100万或其他收入累计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10万元;外包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培训收入超200万或其他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驻企业20万元。鼓励引导我市产业经济与产业园入驻企业合作开展人力资源服务项目,优质项目经申报评比,给予合作企业10万元奖励。对列入年度计划的产业园各类活动予以资金支持。鼓励入驻企业参加产业园管委会组织的行业内各类展会,每年每家企业补助最高5000元。保障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环境,对产业配套的公共环境租赁予以资金支持。

三、着力打造更具效益化的用才生态

(十二)实施人才分类评价。推动人才评价去行政化,改进市场化、社会化的多元人才评价方式,放管结合,理顺人才评价机制,下放人才评价于企业、行业,不唯学历、不唯资历,突出贡献、突出行业评价,积极推行人才企业自主评价,实施“潮乡特支人才”评价。

(十三)畅通人才流通机制。优化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管理办法,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方式。探索建立“人才驿站”,研究制定市外事业单位在编科研人员来海宁创新创业直接办理关系调动的办法。制定加强沪杭地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专项政策。

(十四)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深化“5+X”校地合作模式,承接高校分校或专业学院落地等全方位合作,“大院名校”在海宁设立分院(分校)实行“一事一议”。大力推进与域内外高校、职业技术学院的合作对接,开展人才互派挂职,人才活动联办,共建成果转化、孵化、研发中心。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加快海宁技师学院中法合作培训基地建设发展。推进“厂中校”、“校中厂”建设,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合作,探索产教深度融合的办学模式,支持建设大学生见习基地、公共实训基地,开展校企联合招生、校企合作培训。推进现代学徒制,优化“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人才培养模式。加大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训人才力度,支持企业提升人才的学历、技能、职业资格水平。

(十五)强化人才激励措施。落实国家、省、嘉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收益分配制度、税收优惠政策和绩效工资制度。加大科技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市级财政资助的科研项目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提高人员绩效支出比例最高至50%。深化“淘科技”技术交易平台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对科技人才企业共享使用市内外服务机构的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和科技文献、标准资源等公共服务给予适当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人才个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贡献奖励。鼓励作出突出贡献、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类人才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给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人才评选。

四、着力打造更具人性化的留才生态

(十六)强化人才创业融资扶持。“投、贷、券、保”等金融工具多管齐下,联动支持创业创新。人才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的,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逐步扩大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并发挥引导作用,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合作设立规模10亿元,首期2亿元的人才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优质项目。大力引进培育风投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人才项目和企业,符合条件的按投资贡献度给予相应财政补贴。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人才企业采取差异化信贷管理,对符合条件的人才创业企业降低借贷成本、门槛,并给予最高5000万元贷款的基准利率贴息奖励。支持人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债务性融资,按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的20%给予发债贴息,单家企业年度贴息额最高50万元。建立科技保险保费补贴机制,财政给予实际支付保费30%的补贴,单家企业最高5万元。完善政策性担保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纳入政府政策性担保企业名录库。对创业人才项目给予一定的场租补贴和财政贡献奖励,需要土地指标且符合准入条件的,予以优先供地保障,并按人才类别参照产业招商项目分类享受土地价格优惠政策。

(十七)加大采购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我市人才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参与政府采购,建立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目录。政府采购单位和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将其排斥在招标采购项目之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通过预留份额(份额30%以上)、价格扣除(扣除10%的价格参与评审)、优获分包、联合协议等方式提高政府采购比例。对采购金额在规定招标金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或国有投资为主的项目,鼓励采用目录产品。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优先采购,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我市人才企业产品销售,对首批次实现市场销售的产品给予10%的价格补贴,每家企业限额100万元。

(十八)加强人才安居保障。加大市、镇两级人才公寓建设,保障建设用地,每年按照全市商品房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作为新建人才公寓的贷款贴息,或作为政府出资购建人才住房的资金来源。鼓励产业园区和企事业单位根据规划利用自有存量用地建设人才安居房及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控制在总面积15%以内,主要面向区内和本单位人才出租。完善人才安居办法,根据人才分层分类情况给予多渠道住房保障。对顶尖人才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培育或正式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高端人才、嘉兴市级高级人才、海宁市级高级人才、紧缺人才在我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在购房价款50%的限额内,按上一年度全市商品住宅(公寓房)交易综合平均价,分别给予120㎡、90㎡、60㎡、30㎡、20㎡、10㎡的等价金额补贴;或分别给予为期3年每年10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租房补贴,期满后可视情延长补贴期限至多至10年。

(十九)完善人才医疗保障。建立专业医疗服务团队,为顶尖人才、省级以上高端人才提供“一对一”的健康顾问服务,畅通本地就医便捷通道,协助对接沪杭优质医疗资源,为外籍人才提供就医外语服务。定期组织优秀人才参加健康体检和疗休养活动。对顶尖人才、高端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可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对引进的顶尖人才可纳入享受人才保健待遇,对不愿享受保健待遇的顶尖人才可通过支持其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方式提供相应医疗保障。鼓励符合条件的医院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医疗保险直付网络系统。大力引进国际化医疗机构。

(二十)优化人才子女入学政策。妥善安排人才子女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对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顶尖人才、省级以上高端人才和各级领军人才子女,由教育部门落实无障碍入读公办学校;对其他高端人才、高级人才、紧缺人才子女,由教育部门根据人才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租住地),就近统筹安排。扩大教育开放程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来海宁合作办学,加快引进从幼儿园到高中阶段的国际化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项目),推进教育国际化进程。

(二十一)优化人才居留服务。为外籍人才来海宁工作提供便利,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办理效率。对已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籍人才,其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永久居留许可。探索对外籍人才聘雇的外籍家政服务人员签发限定人数和期限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硕士以上学位外国留学生毕业后可直接到海宁创业就业。对引进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可在海宁人才中心集体户落户,允许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

(二十二)提升服务人才水平。依托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优化“红船服务”海宁联盟功能,探索建立“一站式”人才综合服务平台,开通人才服务专线,提供政策咨询、项目申报、融资对接、业务办理等“一揽子”服务。简化优化人才服务流程,建立人才项目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探索高效便捷的线上线下人才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加快引进知识产权服务专业机构,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优化人才维权机制。完善“人才绿卡”制度,探索与“市民卡”功能相衔接的机制。发挥人才俱乐部作用,搭建人才交流互动平台,推动人才与专业服务机构、企业进行资智、企智对接,丰富人才业余文体生活。

五、加强党管人才的工作保障机制

(二十三)健全党管人才工作格局。进一步强化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树立人才强市的战略意识、确立人才优先发展的战略布局,做到人才资源优先开发、人才结构优先调整、人才投资优先保障、人才制度优先创新。进一步明确和优化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任务和工作规则,完善宏观指导、科学决策、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机制。健全领导机构,配强工作力量,各镇、街道、平台建立人才科技工作站,明确人才工作专员。建立完善领导小组会议及联席会议制度。深化推进“双招双引”工作机制,浓厚招才引智氛围。发挥涉企部门职能优势,建立部门协调联系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组织凝聚人才作用,完善党政领导联系人才制度,通过开展教育培训、国情研修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吸纳。完善专家决策咨询制度,创造条件多维度发挥人才作用。

(二十四)优化人才工作经费保障。坚持人才投入优先保障,财政要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根据人才和团队引进、培养、扶持、激励等时机需要,保持人才经费的合理增长,确保各项人才政策兑现和人才工程实施的经费需求。优化完善奖励资金兑现拨付流程。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加大投入,构建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强对人才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探索推行充分体现人才特点和创新价值的经费管理办法和审计方式。完善人才项目认定、项目分类管理办法,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强化对人才队伍和创新团队实绩的考核,对考核优秀、前景良好的人才企业根据项目发展情况在场地、信贷、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追加支持。

(二十五)强化人才工作责任落实。落实党管人才责任,实施“潮乡英才计划”,深化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相关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研究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制定涉及改革的相关政策、方案和具体措施,明确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将工作任务和责任落实到位。全面深化人才工作“一把手”述职制度。将行业、领域人才队伍建设职责列入相关部门“三定”方案。

六、其他事项

(二十六)本意见中的企业是指财政级次在海宁市范围内的企业。本意见中的薪酬或报酬均指个人应税所得。

(二十七)本意见中的正式引进人才是指60周岁以下,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服务)合同,引进后全职在我市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

2.我市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本人投入企业实收资金200万元以上;

3.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高于上年度我市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

4.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二十八)我市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有政策废止。本意见发布之前已享受原有政策的按原政策执行完毕。

(二十九)各镇、街道、产业平台可参照制定配套政策。浙大国际联合学院引进人才按照协议另行支持。

(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中共海宁市委办公室

2017年5月 

海委发〔2017〕11号人才新政.doc
文件类型: .doc 8f1cfa5da4348f2d1eb0d94fb411175d.doc (764.0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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